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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
基坑支护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了一项新技术,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本工程使用该项新技术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为该项新技术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不会发生安全问题,仍继续施工。于是项目监理机构报告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干预下才暂停了施工。
施工单位复工后,就此事引起的损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建设单位也认为项目监理机构“小题大做”,致使工程延期,要求监理单位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
该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验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第45天时发生台风,致使工程已安装的门窗玻璃部分损坏。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损坏的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
问题:
1.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哪些做法不妥?说明理由。
2.建设单位的哪些做法不妥?
3.对施工单位采用新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做哪些工作?
4.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门窗玻璃是否正确?说明理由。工程修复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其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理由:施工单位应执行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若采用新技术时,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仍继续施工。
理由:施工单位应当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暂停令》。
(3)不妥之处:采用的新技术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
理由: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后才能采用。
(4)不妥之处: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
理由:工程暂停施工的原因是施工中存在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法规有权下达《工程暂停令》,便于消除安全隐患。
2.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
(1)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延期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妥。
(2)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妥。
(3)要求施工单位对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不妥。
3.对施工单位采用新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做如下工作:
(1)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审查新技术的施工工艺措施的证明材料;
(2)组织专题论证;
(3)若施工方案可行,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执行;
(4)若施工方案不可行,要求施工单位仍按原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
4.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正确。
理由: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承担起工程保管的责任,门窗玻璃的损坏是在建设单位的保管期内。
工程修复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
(1)在门窗玻璃修复中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核实工程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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