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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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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关于这段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A项: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所有的非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因此,这段话并没有反映自然法学派的立场,故A项错误。BC项: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因此,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必须考虑法律的社会实效。故B项错误,C项正确。D项: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关于我国公证的业务范围、办理程序和效力,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公证法》的规定?
本题解析:
A项:《公证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证据保全属于公证事项,故A项错误。B项:《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故B项错误。C项:《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应当进行实质审查。故C项正确。D项:《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jin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本题解析:
A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故A项正确。B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指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拟撤销案件的;5.拟不起诉的;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故B项正确。C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指出,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别选任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故C项正确。D项:《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指出,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故D项错误。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为了促进本国汽车产业,甲国出台规定,如生产的汽车使用了30%国产零部件,即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依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关于该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所附的《解释性清单》列举了五种TRIMs协议禁止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违反94年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原则)的两种措施:①当地含量要求,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当地生产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②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2)违反1994年GATT第11条第1款(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3种措施:①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一般地或在数量上根据该企业出口它在当地生产的产品的数量或价值加以限制;②对企业进口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的产品,通过将其可获得的外汇数量限于可归属于它的外汇收入而加以限制;③限制企业出口产品或为出口而销售产品。本题中,甲国鼓励本国汽车产业适用国产零部件,属于当地成分要求,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属于禁止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经查,两年进口总量虽持平,但仍给生产同类产品的中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我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A项:反倾销调查针对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形。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包括:(1)倾销,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2)损害,指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倾销与损害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并未提及某类化工产品数量的增加是由倾销行为所致。所以,A项错误。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以下除特别指明外,统称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本法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进口中国的某类化工产品2015年占中国的市场份额比2014年有较大增加,属于进口产品数量的相对增加。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所以,B项正确。C项:根据对B项的分析可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所指的“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包括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所以,C项错误。D项:价格承诺,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作出的提高有关商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承诺。此外,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出口国(地区)政府可以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出口经营者也可以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但在决定是否采取保障措施的调查过程中不存在“价格承诺”的问题,有关部门可以决定采取提高关税的临时保障措施,也可以决定采取数量限制或者提高关税的保障措施。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一情况时,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本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A项:开证行的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属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例外情形,因此该情形下,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所以,A项正确。BCD项:均属于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非不能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所以,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物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相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AD项:《海牙公约》第3条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适航和管货义务,管货义务具体指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适航义务具体指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但《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适航和管货义务的期间为开航前和开航时(后《鹿特丹规则》试图将这一期间扩展到航行过程中),因此“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的义务”的表述错误。此外,根据《海牙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或者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它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本题中,啤酒花变质是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属于托运人的不行为以及货物本身缺陷所致,承运人免责。所以,A项错误,D项正确。B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2条“除外责任”部分规定:“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本题中,啤酒花的变质便是由于(二)中所说的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因此保险人不赔偿。所以,B项错误。C项: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是一种非流通提单。不记名提单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不记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指示提单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背书转让。本题中,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为指示提单,转让应当采取背书的方式,而不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所以,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A项:国际贸易术语只能部分地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据此,国际贸易术语作为国际惯例的一种,在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同时也部分地排除了《公约》的适用。但同时,《公约》中有关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救济等内容,国际贸易术语不涉及,仍然在国际货物买卖双方之间适用,因此说国际贸易术语只能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A项说法过于绝对。所以,A项错误。B项:CIF术语,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术语项下,由卖方办理保险,本题中,也即由法国乙公司投保。但同时,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CIF项下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2010年通则删除了以越过船舷为交货标准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但无论如何,CIF项下,货物的风险转移是在装运港。本题中,在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乙公司不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所以,B项错误。C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的规定,接收货物是买方的一项义务。但接收不等于接受。同时,根据《公约》第86条的规定,如果买方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他也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本题中,因甲公司拒收货物导致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系买方甲公司没有履行《公约》规定的接收和保全货物的义务所致,卖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所以,C项错误。D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同时,根据《公约》第4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违约救济。因此,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英国人施密特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涉诉。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7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所以,A项错误。B项:《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本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无特殊涉外民事诉讼规定的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委托代理人仍应遵守我国法律对担任诉讼代理人作出的限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B项中“施密特可以委托任意一位英国出庭律师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的说法过于绝对。所以,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因此,本案中,英国驻华大使馆可以授权本馆官员为施密特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所以,C项正确。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据此,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判决书。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本题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据此可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作出仲裁裁决的外国仲裁机构无权提出此类申请。所以,A项错误。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4条规定:“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2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5条第2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5条第1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甲)第二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乙)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戊)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据此,《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的一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1)仲裁协议无效;(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3)仲裁庭超越权限;(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5)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停止执行。本题中,裁决由临时仲裁庭作出并不属于上述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所以,B项错误。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规定:“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C项正确。D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本题中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则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并不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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