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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名师预测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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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3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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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预览

1 单选题 1分

某县公安局发现华某被诱骗于某旅馆卖淫1次,追缴其卖淫所得600元。华某以其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追缴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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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10、11条并没有将追缴规定为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故A项错。某旅馆与追缴行为及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故B项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C项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限于原告的指控范围,故D项错。

2 单选题 1分

县法院对甲、乙共同诈骗案审理后,分别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乙3年有期徒刑。乙没有提出上诉,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同级检察院针对甲被判处的刑罚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乙新的犯罪事实。下列关于二审程序中法院、检察院诉讼行为的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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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按照《高法解释》第313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因此,A表述正确。由于二审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B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对其它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因此,C表述错误。按照《高法解释》第325条的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因此,D表述错误。

3 单选题 1分

县法院对甲、乙共同诈骗案审理后,分别判处甲5年有期徒刑、乙3年有期徒刑。乙没有提出上诉,甲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同级检察院针对甲被判处的刑罚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乙新的犯罪事实。关于二审的审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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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以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①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②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③抗诉案件。因此,A是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323条的规定,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提交的新的证据以及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因此,B也是错误选项。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18条的规定,对于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C表述正确,符合题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高法解释》第324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并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D表述错误。

4 单选题 1分

吴某涉嫌受贿60万元,由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吴某在该县城有一套住房,由于身体原因,检察院于2016年2月15日对吴某决定监视居住,马某根据吴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2016年4月15日,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对吴某实施逮捕。2016年5月26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吴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本案中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诉讼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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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50万以上),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可见,A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B选项并没有说明监视居住是在住处监视居住,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此,B是错误选项。按照《高法解释》第127条的规定,法院不得对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所以,C表述正确。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6条、《公安部规定》第112条规定,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等监督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可见,D表述错误。

5 单选题 1分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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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王、刘二人通过胁迫的方式强行取走黄某400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因此A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的行为已然达到压制黄某反抗的程度,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此,B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黄某的人身自由,而且侵害了黄某的财产,评价为非法搜查罪显然是不充分的,因此,C项是错误的。王、刘二人既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又未实施欺骗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因此,D项是错误的。

6 单选题 1分

村民王某与刘某二人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黄某从河对岸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但王刘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有小偷,刘某谎称小偷已经朝某方向逃离。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 对于王、刘二人拿走黄某1200元的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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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王、刘二人明知黄某的1200元是盗窃所得而予以收受,其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因此,D项是正确的。王、刘二人并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不成立抢劫罪,因此,C项是错误的。与此同时,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A、B两项也是错误的。

7 单选题 1分

在甲故意伤害乙案中,甲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乙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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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见,A错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所以,B正确,符合题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故此,C表述错误。按照刑事诉讼原理,诉讼代理人并非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意志;而辩护人则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门机关约束。因此,D表述错误。

8 单选题 1分

欣欣制药公司的法定代人甲与公司其他领导研究决定,通过账外账的形式规避缴纳税款50万元,该行为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判期间,欣欣制药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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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按照《最高法解释》第279条、280条的规定,单位作为被告时,在通常情况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出庭参加诉讼。如果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则由检察院确定,即检察院确定诉讼代表人是有前提条件的,在题干没有明确说明被告单位是否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B表述错误。结合题干,甲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表述错误。

按照《高法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对单位不再追诉。所以,C表述错误。

按照《高法解释》第280条的规定,诉讼代表人不到庭的,对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以拘传其到庭;对于其他人员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结合题干,法定代表人甲和主要负责人依法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一来,本题中的诉讼代表人只能是“其他人员”,不能对其适用强制措施(即拘传等),所以,D表述正确。

9 单选题 1分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下列哪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独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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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是相对于其工具性价值而言的。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③刑事诉讼法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可见,ABD均属于刑诉法的独立价值,但不符合题意。C选项属于刑诉法的工具价值,其表述虽有刑诉法独立价值的色彩(如强调效率),但主要还是强调刑诉法所表现出来的服务性、工具性价值,即针对不同犯罪案件(实体问题),设计不同程序,使刑法的目实现得更加快捷。

10 单选题 1分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时间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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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B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C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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