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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2-02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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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职业道德,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① A 项错误,法官不得就未决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评论;B 项错误,法官不得本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D 项错误,王法官此种行为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故ABD 不当选。②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故C选项正确。
万某,于2015 年2 月1 日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系统技术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 个月。2016 年8 月24 日,万某因家中长辈去世回老家奔丧,于8 月29 日回公司上班。2016年9 月5 日,公司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 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至今,该电子公司仍拒绝与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 月,万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万某最终与该电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在万某失业期间,关于万某的社会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缴付满一年只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因此B 选项错误不当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C 选项错误不当选。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万某,于2015 年2 月1 日入职某电子公司,从事系统技术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 个月。2016 年8 月24 日,万某因家中长辈去世回老家奔丧,于8 月29 日回公司上班。2016年9 月5 日,公司以万某“无理由旷工3 天以上”为由,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至今,该电子公司仍拒绝与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 月,万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如只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B 选项错误不当选。案例中该电子公司所依据的理由并不是用人单位的预告解除,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此C 选项错误不当选。继续履行合同和经济补偿金只能择一,不可并用。因此D 选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①主席提名定总理,全国人大以决定的方式产生国务院总理;②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可以提出质询案,质询一府两院;③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决定我国进入战争状态;④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关于我国的行政区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①全国人大决定省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与更名。省级政府决定乡级行政区域设立撤销与更名、区域划分、界限变更。其他都归国务院。但是,在国务院授权后,省级政府有权决定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的界线变更。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具体见A 选项;②全国人大只能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不能决定特区的撤销与更名,C 选项错误;③省级政府决定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与更名,界限划分,区域变更,并不需要国务院的授权,其职权来自宪法的明文规定。D 选项错误。
关于我国的自治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A 选项错误,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仅指人大和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但是,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自治公民。B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与居委会的事务,但不得干预自治事项。D 选项错误。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①A 错误,行政权是执行权,具有主动性,政府不是社会的守夜人,对于该管的要管好,不该管的要放手。②B 错误,违背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③C 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的种类,推进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正确。④D 错误,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本题解析:
①《法律援助条例》第10 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②A 项不属于《法律援助条例》第10 条规定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关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A 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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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律职业客观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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