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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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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设计杀害了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80万元。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本题解析:
《刑法》第198条第1、2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题中,甲是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妻子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甲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设计杀害了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80万元。
甲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属于( )。
本题解析:
A项,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中,甲有两个犯罪行为,不是想象竞合犯。
B项,连续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本题中,甲不是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触犯的是不同罪名,不是连续犯。
C项,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杀人不是骗取保险金的必经阶段,所以甲的行为不是吸收犯。
D项,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牵连犯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但只有一个最终的目的。甲有故意杀人和骗取保险金两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两个罪名,但只有一个最终的目的——骗取保险金,所以甲的犯罪行为是牵连犯。
根据我国《收养法》,下列情形中,收养关系可以成立的是( )。
本题解析:
A项,《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B项,《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7条第1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乙收养亲侄子,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C项,收养的对象必须是未成年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继女已经19周岁,是成年人,不能再被收养。
D项,《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甲工厂、乙工厂分别位于某河流的上游和中游,两工厂单独排放的废水均不会造成损害,但废水汇集后导致下游丙的鱼塘的鱼大量死亡。对于丙的损失( )。
本题解析:
A项,《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甲乙排放的废水汇集后造成丙的损害,甲乙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损害并不是由丙故意造成的,甲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B项,《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甲乙分别实施了排放污水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丙鱼塘的鱼死亡,甲乙应承担按份赔偿的责任。
C项,《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乙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甲乙每个人的侵权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甲乙不承担连带责任。
D项,《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丙是受害人,没有过错,不应当与甲乙分担责任。
甲公司于4月24日通知乙公司急需货物10吨,乙公司遂于4月25日按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发货。4月26日甲公司又通知乙公司不需要该批货物。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且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AD两项,乙公司于4月25日按照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发货,是以行为表示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于4月25日成立。
B项,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交易,对于交易的内容都很了解。当甲公司4月24日表示需要乙公司提供货物10吨时,明确了货物的数量,交易的内容具体确定,是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要约。
C项,甲4月26日通知不需要该批货物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已经承诺,甲公司不能再撤销要约。
公司职员甲办理了某银行的信用卡,在商场持卡消费2万余元。在向银行还款前,甲突患精神病。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本题解析: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判断当事人是否有缔约能力的时间点是缔约时,缔约前或缔约后的行为能力都不影响缔约时行为能力的判断。
本题中,甲在办理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在商场持卡消费时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银行之间的合同、与商场之间的合同均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强制性法律和公序良俗,两份合同均有效。
甲为了报复素有矛盾的刘某,捏造刘某贪污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刘某被逮捕。甲的行为构成( )。
本题解析:
A项,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虚假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题中,甲捏造刘某贪污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意图使刘某受刑事追究,结果导致刘某被逮捕,甲的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
B项,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捏造的是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诬告陷害罪捏造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实。本题中,甲捏造的是刘某犯贪污罪的事实,而不是损害刘某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所以甲不成立诽谤罪。
C项,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本题中,甲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也不是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甲不成立报复陷害罪。
D项,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瞒罪证的行为。本题中,甲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成立伪证罪。
甲(建委主任)与妻子乙商议后,由乙出面收受请托人现金300万元,甲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审批手续。乙的行为( )。
本题解析:
AC两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甲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妻子乙与其共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甲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甲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BD两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受贿的共谋。本题中,乙与甲共谋,由甲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以乙不成立利用影响受贿罪。
甲驾车正常行驶,乙酒后驾车闯红灯,两车相撞,致甲的车撞伤正在执勤的交警丙。丙的损害应由( )。
本题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B两项,甲的车撞伤了丙,但甲是正常驾驶,没有过错。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乙闯红灯导致两车相撞才撞伤了丙,损害是乙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CD两项,甲乙不是共同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要求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甲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甲谎称是乙公司的代理人,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甲侵犯了乙公司的( )。
本题解析: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A项,姓名权是自然人专属的权利,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因此乙公司不享有姓名权,甲的行为不侵犯乙公司的姓名权。
B项,甲没有擅自使用或冒充乙公司的商标,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
C项,甲并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名誉权,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甲没有恶意贬损乙公司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乙公司名誉,甲没有侵犯乙公司的名誉权。
D项,甲未经授权,擅自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侵犯了乙公司的名称权。
试卷分类:学硕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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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学硕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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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管理类联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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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硕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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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法硕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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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西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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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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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中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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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431金融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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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431金融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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