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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卷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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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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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 1分

在下述犯罪中,哪种犯罪行为是继续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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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当中,除非法拘禁罪外,窝藏罪、遗弃罪等也是典型的继续犯。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是:(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并非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是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则不构成继续犯。(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因而,若行为人持续实施的危害行为侵犯了作为某一犯罪必备要件之外的他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则不仅成立以继续犯为特征的具体犯罪,而且同时构成另一犯罪;若行为人在持续犯罪的过程中,又以其他危害行为侵犯了另外的直接客体,则应当对其所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①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②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③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它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从本题来看,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而虐待罪、贪污罪不属于继续犯。

2 单选题 1分

甲、乙、丙三人事先约定盗窃某个体商店,并决定由甲、乙二人进店盗窃,丙在店外望风。某日深夜,三人按事先约定和分工盗窃了该个体商店价值4 000余元的商品。甲、乙、丙的行为不属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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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详解】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已形成的共同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又称特殊共同犯罪,通常指犯罪集团。从本题来看,甲、乙、丙三人事先约定盗窃,显然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盗窃罪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而构成,因此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任意共同犯罪;甲、乙、丙三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分工(甲、乙二人进店盗窃,丙在店外望风),因而构成复杂的共同犯罪;甲、乙、丙三人并非犯罪集团,其行为不属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3 单选题 1分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的特殊规定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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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巳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选项A不对。根据《刑法》第49条第I款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选项B不对。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特别注意的是,“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同于“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以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的。因此,选项C不对。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4 单选题 1分

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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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犯罪的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地被定罪和判处刑罚,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刑事法律之上或逍遥于法律之外。这一原则具体来说有三方面特点:(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的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

5 单选题 1分

某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与社会上的张某勾结,由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对上述行为的定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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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同张某共同骗取国家大量财物的,共同构成贪污罪。

6 单选题 1分

复员兵甲男在火车站候车,遇乙女后,两人热情攀谈。乙称自己也在候车并建议出去走走,又称自己最喜欢当兵的。至公园僻静处,两人即拥抱、接吻,随后发生了两性关系。经査,乙女家就住在本地,是个精神病患者。甲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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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但是,从本题来看,甲事先并不知道乙是精神病患者,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就选项D而言,我国刑法上根本不存在奸淫罪。

7 单选题 1分

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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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参加武装叛乱、暴乱的人员,均成为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主体,只不过刑法将这些参加人员具体区分为三种(一是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二是积极参加者,三是其他参加者),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8 单选题 1分

赠与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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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详解】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成立和生效。但由于赠与是一种不要求对价的无偿合同,故《民法典》又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选项A不正确。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当中,受赠人履行所附的义务也并非赠与人履行的义务的对价,即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人并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选项B不正确。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付任何代价,因此,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选项C不正确。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等。赠与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所有权,所以并非互易合同。

9 单选题 1分

下列情况下不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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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详解】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C项标价出售的商品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几个条件:一是要约须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要约人不可能与所有的人订立合同,对相对人会有所选择。当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即意味着他对相对人作出了选择。这样,在相对人作出承诺时,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人只有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但例外的是,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虽然是向不特定人作出的,但也可以构成一项要约。三是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四是要约的内容须具体明确,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1)行为的目的不同。要约是表示要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其目的是希望相对人对其要约作出承诺,而要约邀请是表示希望相对人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的意思。(2)行为效力不同。要约本身即带有愿意就要约内容受约束的意义,一经相对人承诺,就对双方产生相当于合同的效力。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针对该要约邀请作出要约的行为并不会对要约邀请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10 单选题 1分

债发生最常见的根据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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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详解】

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最普遍的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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