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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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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牵连犯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本题解析:
【详解】对于牵连犯,其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予以处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为窃取财物而私自开拆邮件的,按照盗窃罪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索贿后枉法裁判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甲重金雇用乙杀丙。乙接受雇佣并领取相应费用后为杀人做准备,其间得知丙的势力很大,怕遭到报复而放弃杀丙行为,并退还了其领取的费用。甲构成()。
本题解析:
【详解】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从本题来看,甲存在杀人的故意,并且重金雇用乙来实施杀人行为,但因为乙后来放弃了杀人行为,最终没有实现甲希望的杀人结果,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甲重金雇用乙来实施杀人行为,属于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因此,甲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下列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的是()。
本题解析:
[详解]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为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种利益关系的侵犯。如故意杀人罪,是对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生命权及其所体现的公民的生命的侵犯。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损害。没有社会危害性也就没有犯罪;当社会危害性未达到一定程度时,也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具体包括:①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利益;②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这里有量和质的关系。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在刑法分则中将犯罪分为十类。理解社会危害性时应注意,并非所有造成严重客观结果的都是犯罪,如交通事故,也可能造成人的死亡,但不一定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应是对主观心理和客观结果的综合评价。(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各种各样,有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犯罪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是刑事违法行为。违法的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是犯罪,否则不论其社会危害性多大,均不能构成犯罪。(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不应当受惩罚和不需要惩罚是不同的概念;不应当受惩罚是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不需要惩罚是指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如情节轻微,有自首、立功等情节,而免予刑事处罚,此时的行为还是犯罪,只不过不给予刑罚处罚罢了。由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它必然引起被制裁的后果。所以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结果特征。
按照刑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况,刑法没有溯及力?()
本题解析:
[详解]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对于选项B、C、D,刑法有溯及力,应适用现行刑法;而对于选项A,刑法就没有溯及力。
某外资公司出纳郭某,利用管钱的便利条件,将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予以侵吞,其行为构成()。
本题解析:
[详解]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不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显然不会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还的行为。很明显,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郭某并未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本题来看,郭某作为外资公司的出纳,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管钱的便利,侵吞公司30余万元流动资金,已经符合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题解析:
【详解]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下几种行为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从本题来看,选项A属于第一种情形,选项B属于第二种情形,选项C属于第四种情形,只有选项D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诈骗行为。
在某通讯公司施工铺设电缆时,当地人甲乘无人看守之际,切断电缆100余米(价值3000余元),并将其中的铜芯取出卖钱。甲的行为构成()。
本题解析:
[详解]据《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但是,本罪的构成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而本题中所盗取的电缆还没有投入使用,故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问题,因而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毫无疑问的。
债的标的物提存后,在提存期间如该提存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承担。
本题解析:
【详解】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本题解析:
[详解]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几个条件:一是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要约人不可能与所有的人订立合同,所以会对相对人有所选择。当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即意味着他对相对人作出了选择。这样,在相对人作出承诺时,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人只有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标价出售的商品,虽然是向不特定人作出的,但可以构成一项要约。三是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四是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A、C、D项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内容无须具体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1)行为的目的不同。要约是表示要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其目的是希望相对人对其要约作出承诺,而要约邀请是表示希望相对人向要约邀请人发出要约的意思。(2)行为效力不同。要约本身即带有愿意就要约内容受约束的意义,一经相对人承诺,就对双方产生相当于合同的效力。而要约邀请的相对人针对该要约邀请作出要约的行为并不会对要约邀请人产生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
试卷分类:学硕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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