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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张林和李梅二人均早年丧偶,后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当时张林的儿子张森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为了工作的便利,就自己一人搬出去住,李梅的女儿李倩正上初三,和张林、李梅一起生活。2015年,张林因病去世。根据案例回答40~44题。

  • A.李梅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 B.李倩是张林的第二顺序继承人
  • C.张森、李梅是张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D.张林的遗产在张森和李倩之间均分,
答案: C
本题解析: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张森是张林和其前妻的儿子,因此张森和李梅是继子与继母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一般为:①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表现为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②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本题中李倩和张林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只有未成年或者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才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本题中张森与李梅并没有共同生活,并且张森已经成年,所以二者之间仅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张森与李梅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张森与李倩之间也仅仅属于旁系姻亲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题中张森是张林的儿子,李梅是张林的妻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李倩虽然是继女,但是李倩与张林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张林的遗产应当在张森、李梅和李倩之间均分。

更新时间:2022-01-27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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