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多数犯罪行为方式为作为,少数犯罪行为方式为不作为;且大部分罪名是危险犯,不是结果犯。它们的共同特征主要从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考生在答题时,即使题目中未明确要求答出概念,考生也可先答出概念,再根据四要件答出相关内容。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彰显出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严重危害性的重视。
(2)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共同的特征包括以下四方面:
①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财物为侵害对象是这类犯罪的突出特点。(2分)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分)
③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如放火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为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1分)
④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而言: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出于故意的罪,有些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有些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构成,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