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非法学->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

2015年5月7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吩咐员工乙将一台已损坏的旧电脑扔掉。乙将电脑扔到垃圾箱后,觉得与其扔了还不如修好后卖掉,遂返回将电脑带回家修好。乙的朋友丙得知上述情况后,在2015年6月5日找到乙,请求乙将电脑送给自己,乙答应,并与丙约定一周后交付。丁听说乙有一台旧电脑,在2015年6月8日向乙表示愿以合理价格购买,乙当即同意。因乙在电脑中的文件尚未完成备份,故双方约定乙借用电脑三天,三天后再交付给丁。2015年6月9日,乙通知丙撤销赠与。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A公司是否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

(2)乙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3)丁是否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本题解析:

【分析】本题考查所有权、赠与合同的撤销和物权变动。考生在解答本题时要注意分析抛弃行为的法律效力、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交付方式中的占有改定。

(1)A公司丧失了电脑的所有权。(2分)

理由:A公司委托甲抛弃电脑,具有抛弃电脑的意思表示,甲实施了抛弃行为,A公司脱离了对电脑的占有,所以丧失了所有权。(3分)

(2)乙有权撤销赠与。(2分)

理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物在移交受赠人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本题中,乙未向丙交付电脑,电脑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故乙有权撤销赠与。(3分)

(3)丁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2分)

理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乙、丁之间的电脑交付采用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在乙、丁电脑转让的约定生效时丁就获得了电脑的所有权。(3分)

更新时间:2021-11-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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