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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0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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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人身险与财产险的区别。
本题解析: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 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一定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有很大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从标的范围来看,人身保险的标的相对比较单纯,通过死亡率或生存率、疾病发生率和意外事故发生率等就能基本测算纯保费,而且数据量较大;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比较广泛,责任干扰因素更多,所以对其损失率的判断更加复杂。相对来说人寿保险对标的风险预估的准确程度比财产保险的高。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或身体的价值很难用货币度量,因而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其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基础上依照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能力确定。
三、基本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当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例如,当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责任而死亡,受益人在获得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同时,继承人还可获得第三人的赔偿,而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其原因是人寿保险的保险价值是无法衡量的,保险金按预约给付,而不按损失补偿。物质财产损失保险则不同,其保险标的的价值一般是可以计算的,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是保险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其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额和投保方式确定,具有损失补偿的性质。若因第三者的责任而发生保险事故,则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后,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动转移给保险人,即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四、经营技术不同
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保险。考虑到人寿保险的长期性,人寿保险在经营时特别是在定价阶段需要考虑预定利息率,从而常带有储蓄性质;而财产保险一般为一年一保,在定价时无须考虑预定利息率,所以一般不具备储蓄性质。除此之外,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的经营数据基础是生命表等,其中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保险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财产保险则不同,其风险事故的发生较不规则,并缺乏稳定性,厘定财产保险纯费率依据的损失率相对人寿保险的死亡率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的费率没有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的费率精确。
D女士在2010年买了一份保险,然后是现在期满,然后保险公司的客服通知他来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由于信息错误联系不上D女士。由于疫情关系,直到21年疫情缓解后,5月份才采取上门联系的方式,但仍联系未果。在联系的过程中,从D女士家人口中得知,D女士家人并不知道D女士之前购买了保险,且D女士在2017年已经身故。保险公司的人员通知他的家人准备理赔资料提交理赔申请,二天后理赔款打入受益人银行账户。
第1题.保险公司这样的主动及时的理赔体现出保险理赔的什么原则?保险公司该做法有何积极意义?
第2题.保险理赔的原则是什么?
第3题.保险理赔的程序是什么?
本题解析:
第1题.
体现出保险理赔的“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保险公司该做法的意义有三个方面:
1.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
2.保险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活动,保障其生活,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保险理赔还可以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比如,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防灾防损工作是否有效等,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第2题.
保险理赔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1)“主动、迅速”是指理赔的时效性,保险企业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在规定的承诺期内及时深入现场查勘,及时审查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要迅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付;
(2)“准确、合理”是指在理赔过程中准确核定损失标的的范围和程度,合理估算应赔偿的金额。
2.重合同、守信用。
3.实事求是。
要求理赔人员在分析案情、处理赔偿或给付案件时,一切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判断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不得主观臆断。经调查与审核,一旦确认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就应依照合同从实理赔。
第3题.
保险理赔的程序通常需要经过确定理赔责任、确定损失原因、勘察损失事实、赔偿给付、损余处理和代位追偿等环节。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在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占有重要地位,自2003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到2013年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再到2016年1月中国“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经达到国际水平。2021年1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请在此背景下证述: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含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思想,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之间的关系,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导向,按照“偿二代”的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分类,固有风险的内容及其进一步细分情况。
本题解析: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偿付能力体系不仅考虑准备金是否足以弥补可预见和部分不可预见的赔款和费用,还考虑到当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不可预见的重大损失时,其资本金是否足以承受对没有明确认识到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思想
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思想是在充分考虑资产和负债面临风险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承担的风险总量来设定资本要求。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额度应与其经营的业务相匹配。
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分为法定偿付能力、实际偿付能力和最低偿付能力。实际偿付能力原指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但对于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来说,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根据监管法定会计准则进行适当认可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其计算公式是:认可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已确认资产与已确认负债之间的差额,是保险公司必须达到的标准,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采用的是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要求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须大于最低偿付能力,其中最低偿付能力必须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相适应。
四、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导向,是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新体系。
五、按照“偿二代”的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正常的保险行业物质技术条件和生产组织方式下,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必然存在的客观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
固有风险由可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可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为最低资本的风险(简称难以量化风险)组成。可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由“偿二代”监管体系中的第一支柱反映;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偿二代”中的第二支柱反映。
2020年5月28日,李克强总理说,中国有6亿中低下收入人群,一个月只有1000块钱的收入,政府要统筹各项保障,政策要落实到位,目的是为了安定民心,推动经济发展。2020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2189元,城镇是43834元,农村是17131元。可支配收入是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中的重要数据之一,可支配收入高,那么百姓的储存的意愿也就高。
保险工作人员关某,在宣传人寿保险产品的时候,利用大家储存意愿较高的这个特点,有四点,第一,储存储蓄就是等于是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就是储蓄;第二,人寿保险的分红等同于企业分红;第三,他在进行一个误导性的宣传,主要是变相夸大了万能保险的作用;第四,就是他工作非常的粗心,在录入人寿保险的时候,把某客户的年龄给录错了。
1.结合城乡居民收入的情况,人寿保险公司开发销售人寿保险产品怎么做好产品定位?
2.保险员录入被保险人年龄时录错,保险监管部门对代理人进行了处罚,请问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3.万能人寿产品与传统人寿保险产品相比具有灵活性,它的灵活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4.请论述人寿保险与银行储蓄的区别。
5.案例中所提及的分红,分红保险的收益来自什么?
本题解析:
1.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针对中低收入人群,保险公司更要体现出保险的基本职能来,让保险回归保障的本质。
2.
处罚依据为《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3.
万能人寿保险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保障责任灵活调整、交费灵活以及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等方面。因此从理论上讲,万能人寿保险生效以后,任何新的寿险需求都可以通过现有保单实现。万能人寿保险保单在开始生效时,保险金额和死亡给付形式都会被确定下来,但投保人在投保后仍可以根据自身在不同人生阶段的需求以及愿意付出的保障成本而改变保险金额和死亡给付形式。另外投保人会拥有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退保等对账户价值的灵活处置权。万能人寿保险还可以通过附加一些其他的简单保险责任,如意外死亡、失能保费豁免等,也可以通过将保险金额指数化等方法使投保人在较长的保单年度内根据自身需求对保险计划进行调整。简单来说,万能人寿保险的保额可调、现金价值可提取和保费交费灵活,这三个功能是其灵活性的体现。
4.
储蓄是把现在收入的一部分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的一种经济准备行为。人寿保险,尤其是两全保险,具有与储蓄相类似的部分功能。但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主要体现为:
(1)人寿保险是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所交的保险费来应对将来出现保险事故时给付的需要,它的宗旨在于共同分担风险,损失和利益分摊,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时间和金额是不确定的。储蓄则是将自己个人的积累存人特定的金融机构来获得本金和利息以备将来所需,不存在损失和利益分摊,存款人领回存款本息的时间和金额是确定的。
(2)人寿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论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数额与保险金额差别多大,受益人当时均可领取约定的保险金;储蓄的所得则只是本人所储存的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利息和储存时间有关,而且取出储存所得通常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5.
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实质来源是保险公司经营中的盈余,但并不是所有盈余都会成为保单红利,而只有其中的可分配盈余才能形成最后的保单红利。
红利来源的因素是很多的,主要来源于:利差,指保险公司的实际经验投资收益率与定价时预定利率之偏差;费差,指保险公司实际经验费用与预定费用之差,并根据利率进行调整;死差,指定价时预定死亡成本与保险公司实际经验死亡成本之差。
某人购买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双方约定保险金额是50万,保险期限一年。在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找第三方对损失进行评估,修车费用需要63万,残值只有5000元,当时被保险车辆的市场价值只有42万。
1.定值保险是什么?不定值保险是什么?
2.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上限是什么?根据本案例三个上限的金额分别对应是多少?
3.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偿?为什么?
4.邀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的鉴定费用应由投保人负责还是保险公司负责?为什么?
本题解析:
1.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损失补偿原则的三个上限:以保额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价值为限。
本案例中,保额为50万元,实际损失为63万元,保险价值为42万元。
3.
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为63万元,而当时的市场价值为42万元,即修复费用已经超过其保险价值,根据物上代位原则,可将此车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价值42万元进行赔偿,并依法取得5000元的残值。
4.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确保公估机构能够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公估费用应该由其委托人出,本案中应该由投保人负责。
2018年年初,小张结束了城里打工多年打工的生涯,回到海边的家乡承包了一片海参养殖场,共800亩。小张家乡的近海是海参养殖的极佳海区,海参养殖目前有5万多亩,且多是野生海参,养殖户的先期投入非常大,但投入大并不一定产出高,这是因为,海参从投苗入海到长成收获需要三年时间,此期间最怕高温赤潮出现,一旦出现轻则产量减少,重则大面积闷热死亡。为了转移风险,小张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参养殖高温指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只要国家气象部门发布的气温数据日最低温度高于24.6℃,就触发了保险责任理赔。保险公司就会按照公式计算赔付金额。赔偿限额为每亩1500元。小张雇了4人为其打工,其中包括老王老夏二人。考虑到这4位工作人员长期出海工作,为了转移风险,小张给4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小张。在保险期间内,小张因为资金紧张,把承包的300亩转让给好友小李,并将4人中的2人(老王和老夏)派给小李打工。之后,在保险期间内,老王和老夏出海意外身故。之后,养殖业出险,经保险公司理赔勘察,每亩地赔偿800元。
1.海参养殖高温指数保险合同,小张当日承租的800亩养殖水田向X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给小张多少钱?为什么?
2.老王老夏身故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吗?为什么?
3.老王老夏身故,谁有权向X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本题解析:
1.
此题考查的是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小张承租的养殖水田剩余500亩,可按照800元/亩的价格获得赔偿,即获得400000元赔偿。小张转让给小李的300亩养殖水田,在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时,小张对这300亩养殖水田已经失去保险利益,因此不能获得赔偿。所以,小张最终获得保险公司40万元的赔偿。
2.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小张是在老王和老夏为其打工时给买的保险,当时是具备保险利益的,虽然老王和老夏在出险时已改为为小李打工,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必须存在,因此老王和老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效,出海身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中,小张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不符合保险法要求的,因此指定受益人无效,应由老王和老夏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怎样理解保险合同订立中的投保和承保?
本题解析: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叫投保与承保。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确定的、明确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保险要求。从合同订立程序来说,投保是一种要约。投保可以由投保人本人向保险人提出,也可以由投保人的代理人向保险人提出。在保险实务上,投保体现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索取投保单并依其所列事项逐一填写,如实回答保险人所需了解的重要情况,并认可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最后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投保要约应自投保单到达保险人时生效。2.承保。承保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承保为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保险实务上,保险人收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并通知投保人,构成承诺。保险人承诺保险要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对要约进行变更。保险人在承诺保险要约时,附加任何条件或对要约进行变更,不发生承诺的效力,构成反要约。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成立,不总是表现为投保人投保和保险人承诺的简单过程,有时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和承诺这样一个反复协商的过程。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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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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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分类:金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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