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项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施工监理任务,进驻现场后,依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及相关要求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合同约定,本工程混凝土及土方试样的平行检测、跟踪检测数量应符合《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要求。监理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甲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实施细则应抄送承包人。乙监理工程师表示,监理实施细则为监理自身工作的依据,不需要抄送承包人。
事件2:监理规划明确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
(2)已完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完毕;
(3)代表单元工程的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事件3:监理规划确定了监理平行检测的数量要求:
(1)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重要部位最低强度等级混凝土至少取样1组;
(2)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2%,重要部位至少取样1组。
事件4:监理规划确定了监理跟踪检测的数量要求:
(1)混凝土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
(2)土方试样应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9%。
【问题】
1.事件1中甲、乙监理工程师谁的说法正确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混凝土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条件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并改正事件3平行检测数量要求中的不妥之处。
4.指出并改正事件4跟踪检测数量要求中的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