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背景资料
某港池开挖、吹填造陆工程,开挖区的土质上层为中细砂、中层为黏土、底层为岩石,
各层的开挖单价分别为18 元/m3、46 元/m3、250 元/m3(含炸礁、清渣等)。分别采用1250m3/h
绞吸式挖泥船、8m3/h 抓斗式挖泥船、炸礁船等组合施工。因为水域狭窄,不能分区施工。合
同舰定:在筑好抛石围堰后吹填中细砂,围堰石料由业主供料。该工程于2002 年6 月28 日
开工,合同工期180d,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项:
(1)抛筑围堰时,附近农民因征地补偿未谈妥而阻挠施工,导致停工28d(2002 年7 月
1 日~7 月28 日);
(2)抛筑围堰时,业主供料延误7d(2002 年7 月30 日~8 月5 日);
(3)开挖中细砂时,由于用船紧张,挖泥船进场推迟,为赶回工期,经监理同意,施工
单位换用功率更大的1450m3/h 绞吸式挖泥船进场,因此增加调遣费25 万元,但仍使工期延
误10d;
(4)在用8m3/h 抓斗式挖泥船开挖黏土时,发现实际土质标高与设计不符,实际岩面标
高浅于设计岩面标高,经监理确认,岩石开挖工程量增加了1.5 万m3,应业主、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增加炸礁设备进场,保证了该阶段工期,因此增加了调遣费62 万元。
问题
施工单位从上述事项中哪些可获得工期补偿?哪些不能获得索赔?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