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企业将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抵押给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6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甲企业又与招商银行协议将其现有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贷款600万元,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9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企业仍资金不足,又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交通银行贷款3000万元,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订立抵押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10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企业还将其所有的汽车质押给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于2018年11月1日订立质权合同,同日该合同生效,次日交付质物。
以上债务履行期届满,甲企业因经营失败不能偿还借款。债权人发现,在抵押期间,乙企业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甲企业的产品若干。丙企业于2018年9月22日租赁并使用了甲企业抵押给交通银行的地上建筑物一栋。
(3)甲企业的生产设备上同时存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两个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