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016 年 3月 3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一套自有住房以市场价的 80%出售给乙;甲为乙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由甲继续租住, 5年后再向乙交付。 2016年 3月 9日,甲为已付清房款的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之后不久,甲拟赴国外探望女儿,于 2016年 5月 6日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月租金 5000元,租期 3年。
2016 年 10月 10日,乙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上述住房作抵押,向丁银行贷款 100万元,贷款期限 1年。 10月 18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7 年 8月 8日,乙将上述住房出售给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戊即支付了全部房款。因丙以租期尚未届满为由拒绝搬离,致乙无法向戊交付住房。乙也未为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 年 10月 10日,借款到期。因乙不能清偿,丁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关于乙、丁银行之间房屋抵押合同、抵押权生效时间及抵押权行使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