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2×18年度财务报告于2×19年4月30日经批准对外报出,2×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19年4月30日完成。甲公司2×19年1月1日至2×19年4月30日之间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于2×19年1月10日收到A公司通知,A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50%。该业务系甲公司2×18年3月销售给A公司一批产品,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增值税税额13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于2×18年3月份收到所购商品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A公司应于收到所购商品后一个月内付款。
由于A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面临破产,至2×18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2×18年年末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按10%提取坏账准备。
(2)甲公司2×19年2月10日收到B公司退回的产品以及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该业务系甲公司2×18年11月1日销售给B公司产品一批,价款1200万元,产品成本为80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B公司验收货物时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需要退货,甲公司收到B公司的通知后希望再与B公司协商。因此甲公司编制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时,仍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此项应收账款于年末按5%计提了坏账准备。
(3)2×19年3月20日,甲公司收到其客户C公司通知,因C公司所在地区于2×19年1月18日发生自然灾害,导致C公司财产发生重大损失,无法偿付所欠甲公司货款1200万元的60%。甲公司已对该应收账款于2×18年年末计提了200万元的坏账准备。
(4)2×19年3月27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需要赔偿D公司经济损失174万元,支付诉讼费用6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款和诉讼费用已经支付。该业务系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一项供销合同引起,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18年9月供应给D公司一批货物,由于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D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
D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该诉讼案在2×18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20万元(含诉讼费用6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其他资料: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如无特别说明,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应收款项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判断上述业务属于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如果属于调整事项,请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不需要编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调整盈余公积的分录),如果属于非调整事项,请说明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