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 日由A公司、自然人B和C公司共同投资设立,A公司以货币出资300万元,以机器作价出资600万元,自然人B以房屋作价出资750万元,C公司以货币出资1500万元。成立后公司发展迅速,公司的董事会在2016年决定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主板上市。
随后,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和甲公司核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在股东会的变更公司形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表决中,公司股东全部出席,在表决中,C公司没有同意,而A公司和自然人B同意,股东会以持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的股东通过的方式,通过了此项决议。
(2)注册会计师核验,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3)甲公司2015年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25%。
(4)甲公司在2015年曾向证监会提出公开发行的申请,但申请报告中被查出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故未能成功发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股东会变更公司形式的表决是否符合规定?请说明理由。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其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假定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
(3)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2015年的申请是否构成本次首发股票并上市的障碍?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