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020年10月,甲、乙、丙、丁四位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餐饮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经过相关部门纠正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1)2020年11月,甲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向该有限合伙企业销售了一批食品原料,经查,该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2)2020年12月,丁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购买了该有限合伙企业销售的食品,经查,该事项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3)某日,丙因受精神刺激,突发精神分裂症,被确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丁一致要求丙退伙。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丙以劳务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商标权能否作为合伙人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向合伙企业销售食品原料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丁从合伙企业处购买食品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甲、乙、丁要求丙退伙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