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金融业机构设立、业务经营、持股限制等方面逐步提高开放程度。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包括: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等。之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作出具体制度安排。
2019年12月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
2019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1.根据给定资料,概括我国在金融对外开放的主要举措。(要求:全面、准确、有条理。)
2.给定材料中的新闻事例,为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
3.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