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仪器,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租给自己。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仪器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扣。丁公司实际支付丙公司9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戊公司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
(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
(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同时要求保证人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
(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先实现抵押权;
(2)对于抵押担保不足清偿的部分,戊公司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承担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部分的补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融资租赁期间,该精密仪器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的本金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2)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戊公司的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的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