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位于A县城的某筷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月初进口一批原木筷子用于加工工艺筷子,成交价折合人民币20万元,另向境外支付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合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折合人民币2万元。企业按规定缴纳了关税、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为将货物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运输费5万元,尚未取得专用发票。
(2)委托某商场代销原木工艺筷子5000套,双方约定,待5000套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3000套的不含税货款30万元。
(3)将原木工艺筷子4000套按100元/套的不含税价格赊销给某代理商,双方约定,下个月的25日付款,届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原木工艺筷子1000套在展销会上作为样品,在展销会结束后无偿赠送给参展的其他客商。
(5)向林业生产者收购一批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给林业生产者开具了经主管税收机关批准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为50万元,收购款已支付,原木均已生产加工领用。该批原木通过铁路运往企业所在地,企业支付不含税运输费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成本为20万元的原木移送给位于某市市区的一加工企业,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本月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加工费及辅料费金额共计5万元。本月将其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7)外购低值易耗品、电力,支付含税价款合计6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销售本企业已使用了11年的某台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1万元。购买该设备时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万元,本月账面净值为18万元。
(9)销售位于B县的厂房一幢,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200万元。该厂房系2012年外购,购买价2300万元。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
(10)将在A县10年购置的办公楼出租,租期1年,2019年11月取得含增值税收入30万元。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
(说明:①假设原木筷子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5%;②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5%;③本月取得的合法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2)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增值税。
(3)计算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
(4)计算业务(3)1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5)计算业务(4)增值税销项税额。
(6)计算业务(6)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业务(6)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8)计算该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9)回答销售厂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需预缴增值税,请计算应预缴税额。
(10)回答出租办公楼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需预缴增值税,请计算应预缴税额。
(11)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申报缴纳的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