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甲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18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从2×19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2×18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150万元,其中:
因上年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万元,因未弥补的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20万元。
甲公司2×18年实现会计利润6000万元,在申报2×1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涉及以下事项:
(1)2×18年1月1日,甲公司出资5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股权并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甲公司投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2000万元。
2×1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9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100万元(已扣除所得税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未发生内部交易。
甲公司拟长期持有对乙公司的投资。
(2)甲公司2×18年发生研发支出2000万元,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部分为800万元,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为1200万元。
该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于2×18年10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预计可使用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
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
形成资产的,未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175%予以税前扣除。
该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及净残值的税法规定与会计相同。
(3)2×18年12月30日,甲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2000万元的本公司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丙公司100%的净资产进行吸收合并,交易前甲公司与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且丙公司原股东选择进行免税处理。
购买日丙公司各项不包括递延所得税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及计税基础分别为1700万元和1500万元(系一项无形资产所致)。
(4)2×18年12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W产品100万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W产品后4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根据历史经验估计,W产品的退货率为10%,在不确定性消除时,90%已确认的累计收入金额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
至2×18年12月31日,上述已销售产品尚未发生退回,W产品的预计退货率未发生改变。
(5)2×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栋写字楼对外出租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当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
该写字楼系2×15年12月30日购入,取得时成本为8000万元,会计和税法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0。
(6)2×18年度,甲公司按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职工薪酬25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00万元。
税法规定,工资按实际发放金额在税前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了处理。预计在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其他影响所得税核算的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资料(2),分别确定各交易或事项截至2×18年12月31日所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并说明是否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及其理由。
(2)根据资料(3),说明对甲公司吸收合并的所得税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计算甲公司2×18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
(4)计算甲公司2×18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5)编制甲公司2×18年与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