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 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中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至偏僻处时,甲谎称面包车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多米。甲见乙仍然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得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牌号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査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非常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口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的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 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自己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査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自己的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的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过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査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请对上述案件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