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被告人许某(男,15周岁),韩某(男,15周岁),杨某(男,13周岁)。许某、韩某、杨某是同班同学。一日,三人在一起商议弄些钱,便采取顺手牵羊的办法,盗窃同学家的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三个、摄像机一台,价值13 000元。但由于引起同学家长的怀疑,三人没有机会再利用这种办法盗窃。许某认为这样来钱太慢,便说:“我们大院的高某是外企的老板,是个有钱的主。我们绑架他的儿子作为人质,要高某用巨额现金赎领。”韩某、杨某听后表示同意。他们商定了绑架高某独生子的具体办法,并到高某之子就读的小学附近查看地形。在此期间,三人发现该小学一个11岁的小女孩很漂亮,且无人接送,便起歹意,将小女孩骗到一地下室,由杨某放风,许某、韩某将其强奸。2004年3月15日早晨7时,许某、韩某、杨某潜伏在高家附近观察动静,见高某驾车将其儿子送到学校后即去上班,遂到学校探明了放学时间。尔后,许某、韩某、杨某一起守候在学校附近。下午4时30分,高某的儿子放学回家途中,被三被告人掳走。与此同时,许某指使韩某用匿名电话通知高某带50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赎领,并威胁说:“如果报案,自己考虑后果。”高某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安局报了案。后高某的儿子被三被告掳至野外一僻静处,高某的儿子吵着要回家,三被告烦躁不安,便将高某的儿子放了。但三被告连续数日仍采取打匿名电话的手段,加紧对高某进行威胁,要高某送现款,直至被公安局捕获。
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如果三被告人在劫持高某儿子的过程中,将高某的儿子杀害,应当如何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