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万元出卖给丙,虽然丙知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甲同意一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得款2万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问:
(1)乙是否可以甲出卖平房和家具未通知乙为由主张这两份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如果丙愿意代甲承担清偿义务,且乙表示同意,这两份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