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内审部门在审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19 年度财务报表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质疑: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所涉及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3%,均按净利润的 10%计提盈余公积,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资料(1)至(5),逐项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编制更正的会计分录(无须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1)2×19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以 1 000 万元购买了乙公司资产支持计划项目发行的收益凭证。根据合同约定,该收益凭证期限三年,预计年收益率为 5%。当年收益于下年 1 月底前支付;收益凭证到期时按照资产支持计划所涉及资产的实际现金流量情况支付全部或部分本金;发行方不保证偿还全部本金和支付按照预计收益率计算的收益。甲公司计划持有该收益凭证至到期。该收益凭证于 2×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允价值为 1 050 万元。2×19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20 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债权投资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借:应收利息 50
贷:投资收益 50
借:信用减值损失 20
贷: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20
(2)2×19 年 12 月 5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同意丙公司以处置组抵偿前欠账款 2 302 万元,甲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已提坏账准备 400 万元,其公允价值为 2 102 万元。丙公司处置组中包括其他债权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三项资产,其公允价值分别为 400 万元、1 200 万元和 800 万元;处置组中还包括一项应确认的短期借款 200 万元。2×19 年 12 月 30 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同时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同日其他债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 410 万元,处置组中资产的增值税为 102 万元。
甲公司按照放弃债权在合同生效日的公允价值以及承担的处置组中负债的确认金额之和,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债务重组日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债权投资 410
固定资产 1 074
无形资产 7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坏账准备 400
贷:应收账款 2 302
短期借款 200
投资收益 200
(3)2×19 年 8 月 1 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最近开发的 C商品 1 000 件,售价(不含增值税)为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将所售 C 商品交付丁公司,丁公司于收到 C 商品当日支付全部款项,已取得对 C 商品的控制权;丁公司有权于收到 C 商品之日起 6 个月内无条件退还 C 商品。2×19 年 8 月 5 日,甲公司将 1 000 件 C 商品交付丁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丁公司支付的款项 226 万元。该批 C 商品的成本为 160 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由于 C 商品系初次销售,甲公司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甲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4)2×19 年,甲公司尝试通过中间商扩大 B 商品市场占有率。甲公司与中间商戊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戊公司要求发货,戊公司按照甲公司确定的售价 1 000 元/件对外出售,双方按照实际售出数量定期结算,未售出商品由甲公司收回,戊公司就所销售 B 商品收取提成费 100 元/件;B 商品成本 600 元/件,甲公司 2×19 年共发货 1 000 件,戊公司实际售出 800 件,甲公司已收到代销清单,但未收到货款。
甲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借:销售费用 10
贷:应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