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53%,商品售价和提供劳务收入均不包含增值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符合税入确认条件,需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2019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日,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一批,商品售价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并入银行,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前,该批商品已**了20万元贷款做准备;
(2)18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购买成本为30万元的原材料出售,售价28万元,当月收到原材料款项
(3)19日,与丙公司签订为期1个月的劳务合同,合同总价数为30万元,至12月31日,已经预收合同款50万元,实际发生劳务成本为30万元,劳务成本均为提供劳务人员薪酬,估计为完成该合同还将发生劳务成本20万元,该公司拟实际发生的成本占统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履约速度。
根据事项(2),甲公司应将销售原材料结转的成本计入( )根据事项(2),甲公司应将销售原材料结转的成本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