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住宅工程,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招标委托监理,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该合同未委托相关服务工作。
实施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参与项目设计管理和施工招标工作,提出要监理单位尽早编制监理规划,与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要求在施工招标前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规划。
事件2:基础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变更,并授权项目监理机构就设计变更引起的有关问题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经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后,经研究对其今后工作安排如下:
(1)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与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用和工期等问题的协商工作;
(2)要求总承包单位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直接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
(3)由负责合同管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权处理合同争议。
事件3:在深基坑开挖工程准备会议上,建设单位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尽早提交《基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要求施工单位根据该细则尽快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
事件4: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需要见证取样的一批钢筋抽取试样后,报请项目监理机构确认。监理人员确认试样数量后,通知施工单位将试样送到检测单位检验。
问题: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要求有何不妥?说明理由。
2.事件2中,逐项指出项目监理机构对其今后工作的安排是否妥当?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3.事件3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简述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审程序?
4.指出事件4中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