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某歌厅,地上五层,砖混结构,耐火等级二级,建筑主体高度 15.3m,局部高度 18.3m,南北 长 25.8m,东西宽 13.8m,总建筑面积 1542.5 ㎡,一至三层建筑面积 1068.1 ㎡。该建筑一至三层 为歌厅,四、五层为员工宿舍和杂物间。建筑一层西北部为大厅,东北部设有一员工临时休息室, 南部设有 3 个包间,东南角为水吧和仓库;二至三层每层各设 8 个包间;四层和五层设置了 8 个 员工宿舍,其余房间闲置。
建筑内共设置 2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分别位于一层大厅西北角(北出口,宽 1.58m)、一 层仓库东侧(东出口,宽度 1.04m),火灾后调查发现东出口被堆放的货物封堵。
建筑内共设置 2 部疏散楼梯,其中东侧 1 部,西侧 1 部。东侧楼梯为一至二层敞开楼梯间, 一层入口及楼梯宽 1.05m;西楼梯为一至五层,未形成封闭楼梯间,楼梯宽 1.02m,楼梯间二至三 层外窗被封堵。建筑一层东南角水吧和仓库的 3 个外窗安装有防盗网,一至三层其他房间外窗均 被封堵,四、五层员工宿舍和一至三层歌厅共用疏散楼梯。
歌厅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灯、疏散指 示标志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设在一层员工休息室东墙上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局部应用系统,该系统设有 1 个湿式报警阀组,一至三层共设置 74 个 喷淋头。一层设有两个室内消火栓,均设在包间内,二、三层走道北端各设 1 个,二层走道北端 消防栓箱内无水带。该场所一至三层共有应急照明灯 29 具,楼梯间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据调 查火灾发生前已有 10 具应急照明灯具损坏。该建筑消防用水、生活用水取自相邻中学自备井,火 灾发生时歌厅消防给水管网已被切断,处于无水状态。火灾发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主机 电源插头未连接插座,系统处于停用状态。歌厅一层大厅北侧放置 2 具 3kg 干粉灭火器,二、三 层室内消火栓下方各放置 2 具 3kg 干粉灭火器,三层监控机房内放置 2 具 4kg 干粉灭火器,一层 贵宾厅内放置 2 具 4 公斤干粉灭火器。
该歌厅先后办理了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按规定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歌厅未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开业初期,该歌厅在县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然而经营期间一 直未履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经营期间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未 组织员工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某日该歌厅员工签收了快递员送来的 5 箱空气清新剂(经检测含有丙烷、正丁烷、异丁烷、甲 醇和乙醇成分),随后将快递件移放在吧台内靠东隔墙与音箱的角落,附近有一台开着的电暖器。 凌晨 0 时 26 分突然发生爆炸燃烧,在场人员发现起火后,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仅用脚踹、 脚踩起火物和少量水泼洒方式灭火,未能有效控制火势。1 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火势迅 速蔓延。燃烧产生的热烟气扩散至一层其他区域并沿楼梯间迅速向上层区域扩散,造成 12 人死亡, 28 人受伤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的规定,该歌 厅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