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背景
某机场拟进行扩建,各单项工程的合同估算价分别为:场道工程18500万元,助航灯光工程3000万元,空管工程180万元。
由于对场道工程的工期要求较紧迫,建设单位允许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投标。A公司具备机场场道工程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B公司具备机场场道丁.程二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于B公司达不到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一级企业资质要求,经协商,A公司同意和B公司联合共同投标。
在投标阶段,建设单位代表与A公司就投标方案进行谈判,要求其对一些关键工序进行调整,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同时,建设单位与A、B公司经友好协商,A、B公司同意一且中标,将从本项目主体工程——道面工程中划出30%的工程量分包给当地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由于空管工程的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建设单位未经投标,直接将该项工程委托给某具备相应企业资质条件的公司承担施工任务。
问题
(1) A、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是否可以承担该扩建工程中场道工程的施工,为什么?
(2)为加快工程进度,建设单位代表与A公司的谈判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由于A、B公司联合体接受了建设单位在投标阶段提出的工序改进建议而中标,中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
(4)建设单位要求将场道道面工程的部分工程量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
(5)分包施工单位是否应该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对谁负责?
(6)建设单位将空管工程直接委托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