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13年12月1日,A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了B公司。在编制合并完成日的资产负债表时,需要对B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评估,其间涉及一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评估。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合并前用于出租,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在合并完成日,按照出租目的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最佳用途为工业用途。
2×14年6月30日,该宗土地邻近的一宗土地被开发使用,用于建造住宅,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同时,该宗土地所在区域规划自2×14年1月1日以来作出了调整。A公司董事会决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将该宗土地的用途从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在编制2×14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时,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评估中土地的最佳用途及公允价值应通过比较分析来确定:
(1)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仍然作为工业用途的价值;
(2)该土地作为用于建造住宅的空置土地的价值,同时应考虑将该宗土地变为空置土地而必须发生的拆除厂房成本及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