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当年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内能够转回;年末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9年度实现利润总额4800万元(未调整前),2019年度财务报告于2020年4月2日批准对外报出,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20年3月25日结束。2020年1月1日至4月2日,发生以下事项:
(1)2019年11月15日,A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反经济合同所造成的A公司损失300万元,此项诉讼至2019年12月31日尚未判决,甲公司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020年2月1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A公司2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8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并于当日如数支付了赔款。根据税法规定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2)2020年1月5日,董事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一幢已出租建筑物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17年12月30日建成并对外出租,成本为1620万元,预计使用4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该建筑物各年末的公允价值如下:2018年12月31日为17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为1800万元。
(3)甲公司的一批存货已经完工,成本为480万元,市场销售净额为520万元,共100件,其中75件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合同,合同价款为4.5万元/件,产品预计销售费用为0.5万元/件。甲公司对该批存货计提了50万元的减值,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
(4)甲公司的一项管理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税法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甲公司2019年按照税法年限对其摊销80万元。
假设除上述事项外,甲公司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并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应调增甲公司原编制的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年末余额()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