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材料①:甲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1日,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宗地交付甲公司占有;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材料②:同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方便通行;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材料③:2018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丙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但甲公司未依约定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某商业银行以获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材料④:2018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为该债务提供连带保证,甲公司董事王某为该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曾为该2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3)根据材料③,关于甲公司、丙公司与招商银行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