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 H 市大河区),二人于 2019 年 10 月以 150 万元的价格购置 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
2020 年 2 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 H 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在乙带领下已看过该房,愿以 160 万元价格买下,甲不同意,双方经协商,甲独自决定以 170 万元价格出售该房。次日,丙支付给甲 100 万元,甲遂将钥匙交给丙。因产权证被乙存放在单位,所以甲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丙再付 70 万元。
同年 7 月初,乙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丙,要求增加 10 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不同意。
同年 8 月 10 日,乙经甲同意以 200 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在 8 月 15 日与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丁找到丙,要求已入住的丙搬走。丙遂到法院起诉,告乙、
丁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反诉丙,要求丙搬出房屋。
针对本案“一房二卖”的情形,下列关于本案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