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姚某出国发展后,2019年5月,通过电话口头将自己在国内所有的一处厂房及机器设备出租给好友孟某,双方约定月租金6000元,租期5年,已知孟某当时熟知该厂房年久老化的情况。
2020年5月,由于雨水较大,厂房被雨水浸泡,墙体损毁严重无法继续使用,于是孟某请求姚某找人进行维修,姚某拒绝。孟某无奈只得自己找人维修,维修费用8000元。之后,孟某请求姚某支付维修费时,同样遭到拒绝,孟某因此未支付5月份的厂房租金。由于疫情原因,孟某生意难以维持,于是在未通知姚某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将该厂房转租给徐某。
8月,赵某向姚某表示愿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厂房以及机器设备,二人达成协议并一次性结清了价款,随后姚某将该买卖情况告知孟某,并通知孟某向赵某交付厂房及机器设备。
孟某认为其租赁合同成立在先,并且姚某未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将出卖条件进行通知,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结合本案案情,下列关于当事人主张解除厂房租赁合同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