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017年8月21日,公安分局告知彭某,其非法对过往车辆进行拦截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彭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彭某行政拘留7日,并向彭某送达。
彭某不服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直接送达给彭某。
2017年12月6日,彭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于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被告分别提交了相应证据,区法院依法质证,认定涉案证据均来源合法、形式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均予以采纳。法庭审理后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已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017年12月6日,彭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