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某市电器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万元,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50万元。2019年年末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广告费45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研究开发费用20万元。
(2)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4月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未进行账务处理。取得购置该设备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价款81.9万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
(5)实缴增值税、消费税40万元,企业未计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6)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回税后利润230万元,尚未入账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企业A国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