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 年发生如下业务:
(1)1 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9000 万元并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当月将受让土地使用权的80%用于开发建造住宅楼。
(2)开发期间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 万元,其中包括:前期拆迁补偿费100 万元、直接建筑成本2300 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80 万元、利息费用520 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无法提供银行贷款证明)。
(3)开发期间发生管理费用1100 万元、销售费用800 万元。
(4)11 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住宅楼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000 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5)12 月将已经使用过的职工宿舍楼转让给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含税收入3500 万元,该职工宿舍楼于2013 年自行建造,当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10 万元,转让时评估价格为3000万元,缴纳相关税金180 万元。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住宅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