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旭东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甲省A 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施工、安装、设备经营性租赁、房地产开发等综合业务。2019 年8 月有关增值税相关情况如下:
(1)2019 年6 月将其在甲省B 市自行开发的楼盘对外出售,到8 月末取得诚意金1000 万元。2019年8 月房屋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屋,当月原有的诚意金1000 万转作业主购房的首付款,另外又收取了含税金额10000 万元的首付款。该楼盘于2016 年1 月动工,旭东公司对其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该楼盘尚未交房。
(2)承接的位于乙省的某建筑项目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618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价税合计金额1236 万元。该项目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旭东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核算。同时旭东公司在当地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
(3)承接的位于甲省C 市的某建筑项目当月办理竣工结算,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收取含税工程款6600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发生分包支出价税合计金额1986.6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2017 年6 月购入的一处仓库改造为员工澡堂,取得该仓库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 万元,假定改变用途时的不动产净值率为89.6%。
(5)8 月20 日转让其位于D 市于2016 年1 月购入的写字楼一层对外出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030万元。该办公楼购置价款为618 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凭证。甲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6)将其已经使用了15 年的办公楼(账面原值为1000 万元)进行装饰修缮,将上月购进的一批原采购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装饰工程,该批材料在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为600 万元,增值税额78 万元,公司已经认证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
(7)支付甲省A 市建筑项目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的劳务派遣服务费100 万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各一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5 万元,税额0.25 万元。
(8)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含税租金4.2 万元,开具公司自制的收款收据,款项已收到,旭东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9)当月采购建筑工程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为相关施工项目领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10)上月留抵税额为8 万元。
其他情况:当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都已按规定进行报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已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认证;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和享受税收优惠都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根据资料(1),说明旭东公司收到诚意金时是否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收到业主的首付款时是否发生纳税义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如需预缴,说明旭东公司应如何预缴。
(2)根据资料(2),说明旭东公司应如何预缴。
(3)根据资料(3),说明旭东公司应如何预缴及申报增值税?
(4)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旭东公司当月预缴增值税。
(5)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旭东公司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6)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旭东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及实际应缴纳增值税额。
(7)根据上述资料填列下表中字母对应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