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资料A市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从事化工产品生产,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拟审议通过下列事项:更换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2011年8月,甲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开始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同年12月,甲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2年10月,甲公司董事刘某参加董事会会议期间,获悉本公司将收购乙上市公司的股份,可能对甲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于是立即电话通知朋友赵某买进甲公司股票。2013年1月,甲公司因排放污染物超标,被A市环保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甲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5月,甲公司向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销售一批化工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58.5万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甲公司董事刘某在董事会会议期间电话通知朋友赵某购进甲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