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于2008年4月2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签订了兴建商业大厦地下室及裙楼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得甲方聘请的监理工程师批准,甲方也在批准书上签字盖章。该工程的基坑采取机械大开挖施工,施工方案规定:乙方可用租赁的一台斗容量为1的反铲挖掘机施工。合同约定在当年的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土方工程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乙方均提出索赔。
事件(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50个工日。乙方提出工期延期2天、支付50个工日人工费的索赔要求。
事件(2):因软弱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勘察复查4天.配合用工25个工日。乙方提出工期延期4天、支付25个工日人工费的索赔要求。
事件(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20日复工的复工令,同时接到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乙方针对开挖深度加深2m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事件(4):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现场周边被损坏的永久性道路,5月24日恢复工作,最终土方工程于5月30日挖掘完毕。乙方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及责任的说法,正确的为(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