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北京某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入新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万元。
(2)购买成品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25万元。
(3)购买材料、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92万元。
(4)修理载货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2万元。
(5)货运业务取得含税收入116.55万元。(公司未选择用简易征税)
(6)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2.72万元。
(7)经营性出租载货车(不配司机)业务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赁费23.4万元,二季度租赁费在季度初一次性支付)。
(8)销售旧载货车(2010年3月购入,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收入20.8万元。
该货运公司当月销售旧载货车业务应纳增值税(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