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钢材生产及销售业务。2019年4月份的部分财务资料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钢材,不含税价款为100 0000元,成本为80 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别于2019年9月、2020年9月和2021年9月三次等额支付。已知该批钢材的现销价格为90 0000元。
(2)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钢材,成本为80 0000元,代销价格为100 0000元(不含增值税)。
(3)销售给丙企业一批钢材,收取货款时另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为10 0000元,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 0000
贷:财务费用 10 0000
(4)购入一栋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 0000元,增值税税款为90 0000元,当月用银行存款支付了款项,办妥了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发票已认证通过。
(5)企业购进一批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 0000元,税款1 3000元,款项已支付。
关于甲企业向丙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账务处理,正确的账务调整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