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村民张某有3亩承包地,自行耕种1.8亩,地块与王某的承包地相邻。2013年王某偷占张某相邻土地0.1亩,2016年年底张某才发现,两人因此产生糾纷。2014年1月,张某将剩余的1.2亩承包地流转给同村的李某耕种,流转费用300元/亩.年,流转期限5年,流转费须一次性付清。截至2017年5月,李某尚未交付流转费,张某多次索要未果。2017年6月,县人民政府因发展公益事业,需要征收该村土地,其中涉及张某承包地0.9亩。张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愿接受。
关于县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过低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张某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