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某地下有色金属开采企业2013年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该矿现有员工188人,共有3个生产队,分布在该矿-56m、-16m、+20m的3个中段作业,主要负责井下-96m、-136m、-176m中段采掘工程。该矿设有矿长1名,副矿长2名,生产队长3名,安全员4名,均取得了有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2019年9月8日早班7点钟,风钻工大工胡某和小工蒋某一起进班,他们先来到-96m中段井下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后从三号竖井来到-136m中段。8时30分左右,2人到达石门11WM(1-1)采场事故地点,大工胡某、小工蒋某先检查作业地点照明良好,开始通风、洒水并排险。11时左右开始打顶板炮眼,到12时20分左右,胡某打好2个炮眼,第三个炮眼打了约2m时,由于该采场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裂隙发育,作业地点附近受打眼震动影响顶板产生了少量新的松石。此时由于胡某已将第三个炮眼已打好近2m,不需蒋某扶钎,就安排蒋某处理在风钻作业点附近约3m的顶板松石。由于蒋某取下的松石掉落后将风水管砸断,胡某停止风钻作业,蒋某就从采场的采一作业点往采二人行天井方向去关风水管总闸后再处理采场被砸断的风水管。蒋某刚走到距采二联络巷前不到2m的位置,胡某听到“哗”的一声响,采场采二联络巷方向因垮落扬起大量粉尘。胡某立即大声叫喊蒋某,蒋某没有回应。胡某沿着采场边帮过去查看,看到采二联络道巷口有一顶矿帽,蒋某倒在采二联络道附近,头朝巷口,身体除头和右臂外,其他部位均被上百公斤大小不一的矿石掩埋。胡某发现蒋某已停止呼吸,就立即下到-136m采场运输平巷,通知了在采二放矿作业的赖某、张某去石门11WM(1—1)采场值班室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该起事故造成员工蒋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万元。
经调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原因如下:
(1)事故采场作业人员缺乏顶板安全隐患辨识及处置能力,在进行风钻作业时,观察到采场顶板有碎渣掉落,没有立即撤离现场而继续作业。
(2)风钻工胡某、蒋某违章开展平行作业,在进行风钻作业的同时还进行排险作业,在风水管被排险落下的松石砸断后,蒋某为处理风水管,违章从作业区顶板松石危险区域通过。
(3)-136m中段石门11WM(1-1)采场地质条件复杂,顶板断层裂隙发育,顶板稳定性差,且采场顶板松石隐患不易察觉。
(4)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顶板管理不善。大面积顶帮不稳固的安全隐患靠一般的“敲帮问顶”方法难以检查和发现,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起事故中没能及时发现和掌握岩层的变化,对顶板存在断层、裂隙发育的情况未引起重视和警觉,也并未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监护和鉴定。
(5)生产技术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采场采准设计、回采设计和审核把关不严,采场设计顶板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空泛,不具备可操作性,技术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
(6)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员工所在岗位的安全隐患识别和处置能力、个人安全防范技能教育不够。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该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