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发生下列经营业务:
(1)从某农业生产者处收购花生用于生产饼干对外销售,开具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格为50000元,货物验收入库,当月已被生产领用;支付某运输企业运费4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副食品给某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65000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优质费共585元。
(3)销售熟食制品给某连锁超市,取得不含税价款25000元,委托某货运公司运送货物,代垫运费500元,取得该货运公司开具给超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转交给该超市。
(4)销售副食品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0000元。委托某运输企业运送,甲公司支付运费3000元,根据事先约定,乙公司负担其中900元,运输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甲公司,甲公司另开普通发票向乙公司收取该运费。
(5)从某设备制造公司购进检测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另支付运费600元,已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购进自用货运卡车一辆,支付不含税价180000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支付运费1000元,已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生产的饼干(已按10%抵扣进项税)因保管不善发生霉烂变质,其耗费的免税农产品账面成本3000元(含应分摊的运费成本1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合计为( )元。(不考虑进项税转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