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甲、乙二人系公司同事。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因此甲、乙二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和200万元购买某小区二手住宅一套用于投资,双方约定按照投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
办妥购房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后,甲、乙二人共同将该住宅出租给丙,租赁期限1年。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物维修义务。某日,丙发现该住宅漏水,遂联系乙维修,乙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为由拒绝。
丙无奈,只能自行聘请工人维修,发生维修费3000元。丙联系甲,请甲支付该维修费,甲以维修未经自己同意为由拒绝。
半年后,因股市暴跌,恰逢乙从公司离职急需用钱,欲转让其所持共有份额,转让前询问甲是否行使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乙转让共有份额未经自己同意,且乙并未提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因此未理会乙的通知。
见与乙合作不顺,甲遂与丁订立了关于该住宅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丁向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见甲对自己的通知不予理会,乙遂独自与戊订立了关于该住宅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手续办妥后,戊将全部价款350万元转账至乙银行账户。
戊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丙搬离该房屋,丙拒绝并以自己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为由主张乙、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关于该租赁合同及维修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