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019年1月,清远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清远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安泰建筑公司(下称“安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安泰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清远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19年7月,清远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清远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清远公司与工商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清远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安泰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20年6月起停工。清远公司欠付安泰公司工程款共计1400万元。安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清远公司和工商银行在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时间,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无法确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