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马某系某市金川区阳关办事处盖塘村村民。2012 年 2 月下旬,马某在本村塔石路东侧动工修建两层砖墙彩钢瓦房,建筑面积为 80.68 平方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位于该市银湖区)于 2 月 29 日决定立案调查,派人前往现场勘查、拍照,并对马某进行了询问。经调查发现,马某所修建的房屋主要是供其生活居住使用。3 月 1 日 14 时 15 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向马某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是:责令马某在 1 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采取措施,并予以强制拆除。执法人员就送达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马某在规定时间内执意不拆除。
3 月 2 日 17 时 45 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人员通知供电部门工作人员,对马某所建房屋实施全面断电。3 月 3 日 14 时 30 分,执法人员当场宣布执行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组织执法人员强行拆除房屋。马某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半天时间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马某所建的两层砖墙彩钢瓦房拆除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若马某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受案范围、管辖以及法院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