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总部位于北京,某税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常年税务顾问服务,2021年4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就以下事项咨询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资料一:在河北保定开发一个楼盘,该项目2019年6月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2019年10月收取客户诚意金300万元,2019年12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300万元的诚意金转为客户首付款,同时又收取1000万元作为首付款。至2021年2月开发项目交付,该项目共取得含税收入6000万元。
资料二:资料一项目中的楼盘发生下列事项:
(1)园林绿化工程中购买草皮,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款共10万元。
(2)样板间在房屋销售完毕后拆除,已确认进项税额20万元。
(3)地下车位永久租赁,取得租赁费共500万元。
请代税务师回答以下问题:
(1)资料一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甲公司可否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
(2)资料一中2019年10月甲公司收取的诚意金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
(3)资料一中的首付款如何缴纳增值税并计算相应金额。
(4)资料一中的首付款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5)资料一中的首付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需要开具发票,说明应开具什么发票?
(6)资料一中的项目共支付土地价款2000万元,已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可供销售总面积的比例为60%。该项目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多少?
(7)资料二中的草皮如何确认进项税额。
(8)资料二中的样板间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简要说明理由。
(9)资料二中的地下车位永久租赁适用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简要说明理由。